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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日期:2024-05-30 03:34:32     作者: 燃煤锅炉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特通告如下:

  1.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即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环线.武鸣区壮武路、骆越大道、武缘大道、红岭大道等四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Ⅱ类禁燃区、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规定的是常规燃料燃用,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烧工业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等可燃废物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七、为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辖区真实的情况,提出在本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之外划定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告实施。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特通告如下:

  1.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即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环线.武鸣区壮武路、骆越大道、武缘大道、红岭大道等四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Ⅱ类禁燃区、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一)Ⅱ类(较严)。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规定的是常规燃料燃用,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燃烧工业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等可燃废物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七、为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辖区真实的情况,提出在本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之外划定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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